(2017)新0121民特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建林和申请人李晓峻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建林,李晓峻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21民特24号申请人:王建林,男,1983年4月7出生,汉族。申请人:李晓峻,男,197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7年8月3日受理了关于确认王建林和李晓峻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常冰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建林和申请人李晓峻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0日经乌鲁木齐县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水西沟镇溪水社区调解室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王建林给众恒华源公司修建的18栋楼房、18栋公寓的工程款,申请人李晓峻(甲方)用五个2楼、两个3楼抵偿18号楼的工程款,2楼每套造价35万,3楼造价37万,合计1440000。此款付清后,双方对此建房合同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乌鲁木齐县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板房沟法庭调解室2017年1月10日作出的王建林和李晓峻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 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拉扎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