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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8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恩依吉科技有限公司与乐清市蓝之天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恩依吉科技有限公司,乐清市蓝之天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8民初880号原告浙江恩依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0号源越科技大厦4层E室。法定代表人:潘艳静,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周勤(特别授权),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清市蓝之天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清江镇棉花糖村(温州正耀合金工具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吴永义。原告浙江恩依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蓝之天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浙江恩依吉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乐清市蓝之天涂料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恩依吉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欠款444805元、违约金4448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乐清市蓝之天涂料有限公司因生产需要与原告浙江恩依吉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多份《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付清货款,违约金为合同金额的10%。2016年8月4日、2017年1月11日,原被告先后通过两封《账目核对函》确认:被告欠原告往来款444805元。至今,被告仍未支付上述款项。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乐清市蓝之天涂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恩依吉科技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444805元并支付违约金44480元;二、被告乐清市蓝之天涂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恩依吉科技有限公司因本案产生的公告费650元。如果被告乐清市蓝之天涂料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40元,由被告乐清市蓝之天涂料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俞倪超杰人民陪审员 陆 文 伟人民陪审员 由  玥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奕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