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3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夏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348号之一被执行人:夏彪,男,199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夏彪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的(2017)鄂0115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夏彪未按该判决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2月14日移送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予以立案,并于2017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夏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缴纳罚金1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夏彪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被执行人所在的村委会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夏彪出狱后去向不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夏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闵运桥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曹政权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秦志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