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10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与义乌市佐诺工艺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义乌市佐诺工艺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0873号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138号新东安写字楼2座919A号。法定代表人:江志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佐诺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春华路588号A5-201室(托管138)。法定代表人:陈艳。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佐诺工艺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孟人民陪审员 袁方敏人民陪审员 陈茂仙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周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