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512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桂和与汕头市古法香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和,汕头市古法香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512民初157号原告:杨桂和,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平,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系汕头市澄海区莲上镇涂城村民委员会推荐的公民。被告:汕头市古法香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濠江区礐石街道松山留仔埔。法定代表人:韩坤。原告杨桂和诉被告汕头市古法香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依法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桂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科技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桂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经朋友杨某介绍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韩坤认识,2016年3月22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60天,届时一次性付还,被告承诺愿意用工厂土地及编号:AL/DCC/20150909-1、11/E/20150809-2、11/NTI/20151125-6#的业务订单作为质押,并提供见证人杨某进行见证。借款到期后原告要求被告还款,但被告一直回避原告,至今分文未付还原告。被告科技公司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原告杨桂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2日,被告科技公司向原告杨桂和出具借款借据一张,载明“兹有汕头市古法香业科技有限公司因原材料资金周转原因,特向杨桂和先生借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小写¥300000元整)。以上款项借用时间为60天,届时一次性付还,该借款我司愿意用现在工厂的土地及编号:AL/DCC/20150909-1、11/ME/20150809-2、11/NTI/20151125-6#的业务订单作为质押,并提供以上借款的见证人进行见证。”借据上见证人处有杨某的签名。2016年5月20日,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韩坤在借款借据上注明“以上借款延期至2016年6月22日归还。”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付还原告的借款,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2015年10月24日起至今,中国人民银行一年内贷款基准利率为4.35%。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科技公司向原告杨桂和借款,并出具了借款借据,双方之间构成了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该借款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被告借款后没有按期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因该利率未超过年利率6%,应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汕头市古法香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桂和借款3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780元,合共6580元,由被告汕头市古法香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林燕芳审判员 肖育胜审判员 谢俊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绪龙附据以判决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