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2民初2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祁县天久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武汉华工激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县天久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武汉华工激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2784号原告:祁县天久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昭馀镇丰泽村长寿街。法定代表人:田根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升,山西祁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华工激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激光产业园。法定代表人:闵大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伟,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祁县天久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华工激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祁县天久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祁县天久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新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高 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