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民初1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与张竹春、纪艳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张竹春,纪艳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155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住所:吉林省梅河口市梅河大街1771号。法定代表人:赵峰,行长。被告:张竹春,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农资市场。被告:纪艳芝,女,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农资市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与张竹春、纪艳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纪艳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撤回对纪艳芝的起诉。审判员 宋纪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姚琦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