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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2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李宏彦、李宏伟等与河南豪雅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彦,李宏伟,王金峰,河南豪雅置业有限公司,许丹丹,刘俊华,万永红,郭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2065号原告李宏彦,男,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原告李宏伟,男,196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原告王金峰,男,197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单强,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豪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许丹丹,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许丹丹,女,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第三人刘俊华,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第三人万永红,男,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第三人郭红,女,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宏彦、李宏伟、王金峰与被告河南豪雅置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许丹丹、刘俊华、万永红、郭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俊海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宏彦、李宏伟、王金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安甫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汪文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