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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4民申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陈绍长等诉聂文平扶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绍长,聂文平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4民申1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陈绍长,男,194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聂文平,女,195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再审申请人陈绍长与被申请人聂文平扶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槐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陈绍长于2017年8月4日以再审事项已解决为由撤回了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陈绍长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陈绍长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邱继让审判员  赵冬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曲钰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