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执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1157曹林清与李良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林清,李良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1157号申请执行人曹林清,男,1958年3月20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李良生,男,1963年7月7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曹林清与李良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81民初64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该书履行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曹林清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曹林清于8月2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中撤销申请,是对执行请求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481民初648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福岭审判员 金 震审判员 丁文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游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