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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执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1157曹林清与李良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林清,李良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1157号申请执行人曹林清,男,1958年3月20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李良生,男,1963年7月7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曹林清与李良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81民初64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该书履行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曹林清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曹林清于8月2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中撤销申请,是对执行请求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481民初648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福岭审判员  金 震审判员  丁文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游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