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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5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文军诉被告郭成、边浩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军,郭成,边浩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833号原告刘文军,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中区。委托代理人卢继尧,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系辽中县辽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辽中区。被告郭成,男,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中区。委托代理人戴俊秋,男,系辽宁东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边浩洋,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中区。委托代理人陈维民,男,系辽宁东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文军诉被告郭成、边浩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文军自行承担。审 判 长  王晓华审 判 员  常 兵人民陪审员  冯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