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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5执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唐某某诉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某,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5执856号申请执行人唐某某。被执行人任某某。本院(2016)冀0105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任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246053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秀月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秋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