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5执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唐某某诉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某,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5执856号申请执行人唐某某。被执行人任某某。本院(2016)冀0105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任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246053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秀月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秋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