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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执52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容淑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容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 前 解 除 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302执5228-1号被拘留人:姓名陈容淑,女,年龄42岁,住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拘留人陈容淑因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8月3日作出2017)浙0302执5228号拘留决定书决定拘留15日,并已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院决定: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时即解除对被拘留人陈容淑的拘留。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