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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初4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何某甲与何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何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4110号原告:何某甲,女,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彬,重庆首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何某乙,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原告何某甲与被告何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何某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何某甲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谭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施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