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行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佳佳与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佳佳,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22行初127号原告李佳佳,男,1986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代理人温海洋,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磊,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原商丘市梁园区公安分局),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凯旋路与310国道交叉口往北20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周勇,局长。委托代理人荣军华,该局民警。委托代理人江好,该局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佳佳诉被告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公安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佳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佳佳负担。审 判 长 王文胜人民陪审员 刘松喜人民陪审员 蔡 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尹思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