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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6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与赵代峰周富容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赵代峰,周富容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684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苏家街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9036087700。负责人:黎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常莉莎,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赵代峰,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周富容,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与赵代峰,周富容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在本案诉讼期内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撤回对被告赵代峰,周富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童 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小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