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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执4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董欣与张建学雷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欣,张建学,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4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欣,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311010033。被执行人:张建学,男,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6605056016。被执行人:雷英,女,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现住重庆市长寿区,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801220447。本院在执行董欣申请执行张建学、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建学银行存款200558.68元,申请执行人董欣保全的张建学、雷英的房屋和车辆均属轮候查封,并采取查询被执行人张建学、雷英银行存款、房屋等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董欣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截止2017年8月4日,被执行人张建学、雷英应偿还董欣借款本金1830601.32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建学、雷英现无适宜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欣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适宜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洪彬审判员  李传昌审判员  陈 瑶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