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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6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郭西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通知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驳 回 裁 定 书(2017)鲁1726民申9号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7)鲁1726民申9号李国庆、李奥庆、李秀英:你们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对本院(2009)鄄民初字第849号民事判决书不服,以鄄城县人民法院明显偏袒郭西山且被告长期在外地躲债,导致长达近8年的时间法院未给执行,应加重郭西山的责任,改判被告郭西山赔偿原告107000元及利息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判认定2009年10月14日20时30分许,许平现驾驶鲁R×××××号摩托车沿鄄城县富春乡赵仟庄村东乡村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赵仟庄村南时,与被告郭西山堆放在路边的沙堆相接触后倒地,致摩托车乘车人李新峰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有鄄城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以及事故的现场勘查图和现场勘查笔录等相关材料予以佐证,其中依据双方行为与事故结果间的原因力,对各方责任进行划分,该责任的划分,符合法律规定。申诉人以鄄城县人民法院明显偏袒郭西山没有提供相关证据,申诉人主张被告郭西山长期在外地躲债,不主动履行法院判决应加重郭西山的赔偿责任,改判被告郭西山赔偿原告107000元及利息,没有法律依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证据不足。综上,本院认为,你们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再审条件,不予重新审判。特此通知。承办人:孔和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