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大鹏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大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刑初501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大鹏(曾用名刘西鹏),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宿州市埇桥区。2007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8年6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3年4月26日刑满释放。2017年7月12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7]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大鹏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冰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大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7月5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刘大鹏来到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西门垃圾站前,以“内六角”打开电门锁的方式,窃得陈某停放在此的电动三轮垃圾车一辆。2、2017年7月11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刘大鹏来到黄岩区江口街道下洋郑村新区工地路边,以“内六角”打开电门锁的方式,窃得郑某停放在此的电动三轮车一辆。3、2017年7月1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刘大鹏来到黄岩区江口街道洋头村村路边,以“内六角”打开电门锁的方式,窃得何某停放在此的价值人民币2735元的电动三轮车一辆。现该车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4、2017年7月12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刘大鹏来到黄岩区江口街道山下郎村一区228号门前路边,以“内六角”打开电门锁的方式,窃得李某停放在此的电动三轮车一辆。另查明,2017年7月12日,被告人刘大鹏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20日,被告人刘大鹏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陈某、郑某、李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四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大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郑某、何某、李某的陈述,被告人的辨认笔录及现场辨认笔录,扣押笔录、决定书、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收款收据,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赃物的价格认定意见,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四被害人的谅解书,被告人的前科刑事判决书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大鹏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现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前科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又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大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7月12日起至2018年6月1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周红希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童国娅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