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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民初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何冬梅与被告张毅等修理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冬梅,张毅,盛世伟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1373号原告:何冬梅,女,汉族,1981年1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张毅,男,汉族,成年,住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被告:盛世伟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法定代表人:程友军,职务经理。原告何冬梅与被告张毅、盛世伟腾物流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何冬梅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冬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冬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原告何冬梅负担。审判员  颜昌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冷雪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