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民初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何冬梅与被告张毅等修理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冬梅,张毅,盛世伟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1373号原告:何冬梅,女,汉族,1981年1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张毅,男,汉族,成年,住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被告:盛世伟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法定代表人:程友军,职务经理。原告何冬梅与被告张毅、盛世伟腾物流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何冬梅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冬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冬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原告何冬梅负担。审判员 颜昌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冷雪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