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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2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湖北东升建设有限公司、武汉风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湖北东升建设有限公司,武汉风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2614号原告:吕某某,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擎川,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东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绿苑路28号。法定代表人:冯海堂。被告:武汉风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张湾街柏林横街4号。法定代表人:闵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伟,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湖北东升建设有限公司、武汉风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武汉风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提出被告湖北东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绿苑路28号,被告武汉风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张湾街柏林横街4号,均不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辖区,而且合同履行地为武汉市三和光谷道项目所在地,该项目位于武汉市江夏区,另根据原告方提交的资料显示原、被告在合同中没有约定选择管辖权。又原告吕某某《起诉状》中此致单位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而不是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故认为本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被告湖北东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绿苑路28号;被告武汉风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张湾街柏林横街4号;原告吕某某所称的武汉市三和光谷道项目位于武汉市江夏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条第三款规定,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本案中,因两位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案涉工程亦不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本案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而案涉工程武汉市三和光谷道项目位于武汉市江夏区,故本案宜由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蔡丽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潘振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