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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志军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4刑初255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志军,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沅江市,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塘区。因犯诈骗罪于2000年7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16年9月22日被拘传到案,2016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0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刑刑诉[2017]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志军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爱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志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2年左右,被告人陈志军利用其同居情妇李某1的老乡关系,认识了时任长沙明发集团长沙公司总工阳某,谎称自己是某房地产公司老总,多次出入阳东升办公所在地长沙市岳麓区金麓国际写字楼20楼的办公室,了解到长沙明发集团长沙公司正在开发建设望城区明发国际城项目,遂以此对外虚构长沙明发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的身份,企图以介绍分包工程方式诈骗他人钱款。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陈志军经中间人何某介绍,认识了广州裕达建工集团湖南分公司的负责人即被害人刘某1,骗取了被害人刘某1的信任,谎称可将其负责的望城区明发商业广场其中2栋楼的建设工程分包给被害人刘某1,进行实地考察,于2015年8月21日通过私刻印章虚构长沙明发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函件的方式,并向被害人刘某1公司去函“确认合作关系和进场时间”,进一步骗取被害人刘某1的信任,从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先后以介绍费、关系费、协调费等的名义,骗取了被害人刘某1向其实际控制的银行账号转账185万元、现金82万元,共计人民币267万元。上述违法所得已被告人陈志军用于为其儿子购买房产与其他消费活动。案发前,被告人陈志军向被害人刘某1还款33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的情妇李某1代其向被害人刘某1还款50万元。2、2014年初,被告人陈志军经人介绍认识被害人罗某11,虚构长沙明发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身份,骗取了被害人罗某11的信任,谎称可将其负责的望城区明发商业广场的部分工程分包给被害人罗某11,并进行了实地考察,于2014年3月19日以私刻印章虚构长沙明发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函件方式,向被害人罗某11挂靠的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去函“确认合作关系和进场时间”,进一步骗取了被害人罗某11的信任,从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先后以介绍费、关系费、协调费等名义,骗取了被害人罗某11向其实际控制的银行账号转账318.83万元。上述款项均被被告人陈志军非法占有与挥霍。2016年2月3日,被害人刘某1向公安机关报案。2016年9月22日,公安机关在南宁市看守所将被告人陈志军依法传唤到案。到案后,被告人陈志军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对于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并出示了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志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志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左右,被告人陈志军利用其同居女友李某1的老乡关系,认识了时任长沙明发集团长沙公司总工阳某,被告人陈志军谎称自己是某房地产公司老总,多次出入阳东升办公所在地长沙市岳麓区金麓国际写字楼20楼的办公室,了解到长沙明发集团长沙公司正在开发建设望城区明发国际城项目,遂以此对外虚构长沙明发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的身份,企图以介绍分包工程方式诈骗他人钱款。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1、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陈志军经中间人何某介绍,认识了广州裕达建工集团湖南分公司的负责人即被害人刘某1,骗取了被害人刘某1的信任,谎称可将其负责的望城区明发商业广场其中2栋楼的建设工程分包给被害人刘某1,并进行了实地考察。被告人陈志军于2015年8月21日通过私刻印章虚构长沙明发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函件的方式,向被害人刘某1公司去函“确认合作关系和进场时间”,进一步骗取被害人刘某1的信任,从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先后以介绍费、关系费、协调费等的名义,骗取了被害人刘某1向其实际控制的银行账号转账185万元、现金82万元,共计人民币267万元。上述违法所得已被告人陈志军挥霍。案发前,被告人陈志军以车辆作价10万元抵押给被害人刘某1,案发后,被告人的同居女友李某1代其向被害人刘某1还款50万元。2、2014年初,被告人陈志军经人介绍认识被害人罗某11,虚构长沙明发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身份,骗取了被害人罗某11的信任,谎称可将其负责的望城区明发商业广场的部分工程分包给被害人罗某11,并进行了实地考察。被告人陈志军于2014年3月19日以私刻印章虚构长沙明发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函件方式,向被害人罗某11挂靠的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去函“确认合作关系和进场时间”,进一步骗取了被害人罗某11的信任,从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先后以介绍费、关系费、协调费等名义,骗取了被害人罗某11向其实际控制的银行账号转账308万元。上述款项均被被告人陈志军非法占有与挥霍。2016年9月22日,公安机关在南宁市看守所将被告人陈志军依法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合议庭予以确认:(一)书证1、举报信、控告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证明:本案的来源情况,以及举报人刘某1、控告人罗某11提交的相关涉案材料。2、户籍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陈志军的基本信息情况。3、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9月22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对陈志军作出不予起诉决定,公安民警从南宁市看守所将陈志军拘传。4、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账户流水证明:刘某1兴业银行账户部分涉案资金转账的情况。5、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证明:刘某1建设银行账户的相关资金流转情况。6、杨某1提供的书证资料、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证明:杨某1建设银行账户的相关资金流转情况,无罗某11相关账户转账10.83万元的记录。7、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证明:陈某、李某1建设银行账户的相关资金流转情况。8、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证明:李某1交通银行账户的相关资金流转情况。9、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证明:谭某农村商业银行账户的相关资金流转情况。10、交易明细清单证明:胡五一农业银行账户的相关资金流转情况。11、历史明细清单、交易明细清单证明:廖某工商银行账户、农业银行账户、建设银行账户、中国银行账户的相关资金流转情况。12、个人活期明细信息证明:何某建设银行账户、农业银行账户、中国银行账户、华融湘江银行账户、工商银行账户的相关资金流转情况。1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公安机关对从陈志军租住房内搜查出的相关物品进行扣押的情况。14、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2000)叠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证明:陈志军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15、长沙明发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该公司无陈志军此人,也没有委托此人对外招投标,该公司出具了公司的印章样式。此外,杨某1、廖某非明发集团及长沙明发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员工。16、转账凭证、消费发票证明:刘某1提供的其向谭某转账,以及替陈志军买单的部分情况。17、收条证明:宋某于2016年9月29日、10月10日分别收取李某1退还款25万元。18、释放证明书证明:陈志军因诈骗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于2016年9月22日被释放。19、署名为何某的收条、借条证明:署名为何某的相关收条、借条情况。20、转账凭条、取款凭条、收条证明:罗某11向任某、陈志军相关账户转账的情况,以及任某取现、陈志军书写收条的情况,无罗某11相关账户转账10.83万元的记录。21、长沙市公安卷岳麓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查询陈志军获取涉案资金后的流向情况以及其借用陈某、谭某银行卡使用的情况。22、车辆抵押证明、授权委托书、抵押车辆照片证明:陈志军将丁正元所有的由陈志军出资购买的湘A×××××汽车作价10万元抵押给刘某1。(二)证人证言1、证人向某的证言证明:其和刘某1一起经营裕达建工集团湖南分公司,在认识陈志军后,陈志军以收取中介费、打通关系、增加工程规模等借口,骗取其和刘某1人民币共计290万元及礼品。2、证人何某的证言证明:其介绍刘某1与陈志军认识了,后来都是刘某1和陈志军直接打电话了。之后陈志军让其写过一张20万元的收条,但其没有收到过这20万元。3、证人缪某的证言证明:其是长沙明发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秘书。其公司没有执行董事这个职务,也没有一个叫陈志军的员工,其公司从来没有委托一个叫陈志军的男子对外承包工程。4、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明:其结果过一些人给陈志军,但其介绍的人都没有做成工程。陈志军拿其的银行卡进行过资金周转,一次是2015年3月31日,刘某1一笔13万元的钱打到其卡上,当天陈志军就找其到银行转了8万元到李某1的账上,另外5万元他取了出来,因为没有预约,只取了49900元;还有一次是2015年4月9日,刘某1一笔20万元的钱打到其卡上,当天陈志军让其将钱转到了陈某账上。5、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其和陈志军没有扯结婚证,其没有收入来源,生活费都是陈志军给到其银行卡上的。陈志军说他是在长沙市明发集团做事,是明发集团叫王焕明的老总聘请他当经理,他把他的工资全给了其,都是汇到其建设银行卡上的,这张卡一直都在其手上,一开始试用期是每个月3万元,满一年后是每个月6万元,后来他说涨了工资,每个月有8万元,另外还有发10万元的。6、证人阳某的证言证明:其是长沙市明发集团长沙公司总工,其认识陈志军时,他自称是南宁一个房地产公司的老板,还说在长沙奥克斯、绿地等项目都有股份。陈志军在其办公室找过其,后来熟悉后,他就多到了其办公室,其他工作人员看见他们多次后,如果他一个单独去其办公室,其他工作人员也不会阻拦。陈志军跟其说他准备将明发商业广场项目买下来,而且还拿出他和明发集团签的转让协议,还称买下来给其一个总经理的位置。其相信后,在2013年6月,陈志军带任某到其办公室,其当时就把明发商业广场的相关图纸及开发情况给陈志军和任某看了。7、证人任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4月份的时候认识了陈志军,认识了之后,陈志军给了其一张名片他说是明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裁,明发集团长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陈志军邀请其去长沙搞项目,其就介绍罗某11给陈志军。就其知道的,陈志军以为承揽项目找关系等各种理由骗了罗某11300多万元。(三)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明:其是裕达建工集团湖南分公司的负责人,2014年11月份,其和公司合伙人向某通过李某2的介绍,认识了何某,又通过何某认识了陈志军,陈志军自称是长沙市明发城市建设开发公司的执行董事,负责明发集团在长沙开发项目的所有事项,经过和陈志军的接洽其们了解到,长沙望城明发商业广场项目在寻找施工承包单位,后来陈志军到广州考察了其们的公司,并有意与其公司合作。2015年1月11日,其经手给陈志军送了一个苹果6(64G)的手机。后来陈志军说望城明发商业广场的两栋楼工程由其公司施工,其和向某就相信了他。后来陈志军分别以收取中介费、打通关系、增加工程规模等借口,骗取其和合伙人向某人民币290万元及礼品。2015年3月26日,陈志军以要给明发公司的领导和股东感谢费用为由,让其给杨某1汇13万元,其于3月31日汇款13万元至杨某1的62×××01建设银行账号;4月9日,陈志军说要给股东20万元感谢费,其就向杨某1的62×××01建设银行账号汇款20万元;4月11日,陈志军提出要给何某20万元中介费,其中10万元是转至陈某的62×××75建设银行账号,另外10万元是从其广州兴业银行账号转至陈某账号,陈志军说他会转交给何某;4月30日给明发集团副总黄连春(陈志军称集团总裁弟弟)20万元,其给了陈志军,他说他转交;5月19日,陈志军称还要给何某20万元,不然明发公司不给其公司发施工承包函,其就给陈某账号转账20万元,5月19日转了15万元,5月20日转了5万元;6月1日,陈志军说帮其拿了明发商业广场市政管廊项目,要给望城区管委会领导送礼100万元,先送20万元,其就给陈某账号转账20万元;6月13日,陈志军说帮其拿了保利的项目,要给保利长沙分公司领导送礼100万元,先付10万元,其于6月15日给陈某账号转账10万元;8月7日,陈志军说给其增加了小区工程项目,要增加费用,其于8月12日让李红向陈志军提供的谭某的62×××53账号转账30万元;8月23日,按照陈志军要求又支付了50万元,其中10万元转至陈某账号,另外40万元于当晚在奥克斯广场负二楼当面交给陈志军的;9月10日,陈志军说黄连春过生日,要其送5万元礼金,其给了陈志军5万元现金;9月24日送给陈志军2万元(现金)中秋礼;10月16日,陈志军说杨某1过生日,要其送5万元礼金,其给了陈志军5万元现金;10月25日,陈志军说他家里困难,其向陈某账号转账2万元;陈志军说李某2要阻止其承包工程,要其出钱摆平李某2,其分别于10月25日付现10万元给陈志军、11月6日转账10万元至陈某账号、11月12日转账20万元至陈某账号、11月15日转账10万元至陈某账号;11月19日,陈志军说帮胡五一借20万元,其就向胡五一的6228480250224471517账号转了20万元;12月8日,陈志军说帮黄连春付项目上桩基队3万元,其就给了他3万元现金;12月19日,陈志军去奥克斯买饮水机,由其支付了7200元。其和陈志军约定做望城明发商业广场两栋房屋的业务,双方没有签订任何的相关合同、协议,但在2015年8月21日向其公司寄发了《长明发[2015]23号函》,确认由其公司承包明发商业广场项目共计73万平方米的工程。陈志军向其还了一笔20万元的现金和桩基队的3万元,那20万元也就是他找其借钱给胡五一的20万元。此外,李晓坤将位于岳麓区奥克斯广场的7栋2601房转卖后,在2016年9月29日和10月10日还了其25万元,共计50万元,收款人是其妻子宋某。2、被害人罗某11的陈述证明:2013年的时候陈志军通过任某知道其是搞土建路桥的,他就和任某说,他那里有很多的项目希望其过去长沙搞项目,任某就和其说了对方是明发集团的副总裁,明发集团长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希望能合作,2013年6月份的时候其和陈志军在长沙见了一面谈了一下,陈志军说有一个比较大项目还没有开工,要等2013年年底的时候才能开工,开工了他可以定(搞定的意思指能分一部分的土建工程给其),而且他说他有一个亲戚希望跟着其们一起搞施工,到时候从里面分点钱给他的亲戚,当时觉得还可以,其们就双方口头上达成了协议。一直到了2013年12月份的时候,陈志军打电话给任某说,要落实项目的话,需要200万的协调费。任某就打电话给其说要打200万的协调费过去,当时其想到没有与陈志军签订合同或者签相关的协定其就不太同意。任某就把其的意思告诉了陈志军。之后陈志军就直接打电话给其说这个协调费不打过来,这项目就没办法落实到其名下,后面其想了一下,办项目也要一些费用,前期要有点投入,其就同意将钱打他,他说要打到指定的个人账户上面,当时其想的是要留点凭证,其就和他说其们公司的账不能打到个人的账户上面,要打到他明发集团的账上面,他就发了一个湖南湘誉劳务公司的名称和账户(他说这个公司是明发集团合作的子公司),还说他公司是上市公司,财务比较规范,现金不好出账,其想了下不能打到他集团的账号上面,就没有必要打到陈志军指定公司的账号上面。其就在2014年1月14日到2月26日先后分5次转了203万元到他指定的个人账户上面(账户开户名是杨某1,账号是62×××01,开户行是中国建设银行),第一次20万元和第二次30万元是以搞临时设施为由,陈志军给任某打了一张50万的收条,第三次30万元和第四次23万元是以总裁侄子退出项目的协调费用,第五次100万元是以补偿总裁侄子的费用。到了3月20日的时候陈志军给了任某一张项目的中标函,这个意思就是告诉其们中了标。之后陈志军又以各种项目要落实为由打电话给任某,然后任某打电话转达给其,其中2014年3月13日又以购买退场土建承包单位的三辆小车(一辆桑塔纳2辆五菱面包车)的费用11万,这钱是其直接打钱到杨某1账上;3月19,20日又以百货大楼67层退场土建承包单位的退场剩余钢筋的购置费要24.83万,这笔钱是其分两次一次14万、一次10.83万钱打到杨某1账上;4月1日以市政管网建设协调费要50万,其就打了50万元给任某,任某又将钱转给了陈志军指定的个人账户名下(户名廖某,账号是:62×××61);以明发商业广场百货大楼装修协调费为由要30万,这钱是其4月15日转账给了任某,然后任某直接将现金取出来给了陈志军,陈志军说这30万不好打条子,这个就没有打收条。之后其就一直催着陈志军签订中标项目的合同,陈志军以规划国土部门手续没有完善等理由一直没有和其签订合同。之后,由住在长沙的任某进行协调、催办,其也多次打电话给陈志军。但陈志军总都说再过2、3个月就能落实好,就这样一直拖到了2016年1月份的时候,陈志军的电话就打不通了。后来,其就和任某说这个电话的事情,任某给陈志军的老婆打电话,他老婆说陈志军因为项目纠纷的事情被广西南宁纪委带走了。后来,根据其们的打听根本没有这回事,又听别人说陈志军发出来的中标函是假的,而且其还发现陈志军给任某打的收条存在一定的问题,其就意识到其可能被诈骗了,后面又一直打不通陈志军的电话,其就报案了。其被诈骗了318.83万元。(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志军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1年左右,其通过李某1认识了明发集团的工程部经理阳某,之后其多次到阳某办公室,与阳某就混熟了。其通过明发集团的宣传资料,了解这个集团在长沙市望城区有个很大的工地,其就想着能不能利用这个来骗人。之后,其亲戚杨某1找其,其趁着阳某不在办公室,就带着杨某1到阳某的办公室做了一会,其向杨某1谎称其是明发集团的总经理,要他帮其介绍点施工队在明发集团做事,其会给杨某1报酬。杨某1就介绍了做电梯业务的何某给其认识,何某又介绍了裕达建工集团湖南分公司的刘某1给其认识。刘某1听杨某1介绍其是明发集团的总经理,就多次与其接洽并想和明发集团合作,其还去了广州考察刘某1的公司,考察完后,刘继凯于2015年年初送给其一台金色苹果6手机。2015年4月30日,其以给明发集团总裁的弟弟黄连春送礼打通关系的名义,收了刘某1现金20万元,是在奥克斯楼下给其的;8月23日,其在奥克斯地下车库收了刘某140万元现金;9月10日,其以黄连春过生日送礼为由,收了刘某15万元现金,是在刘某1办公室拿的;9月24日,中秋节期间,其收了刘某12万元;10月16日,其以给杨某1过生日为由,收了刘某15万元;10月25日,其以给望城区规划局局长送礼为由,收了刘继凯10万元,是在刘某1办公室拿的,其将该10万元存入了李某1卡号为62×××02的交通卡内;12月8日,其以黄连春要调走,还有3万元要还桩基队为由,向刘某1借了3万元,这3万元其后来还了;2015年12月份,其去购买饮水机,要刘某1帮忙出了7200元。其骗了刘某1现金一共是82万余元。其自己没有银行卡,而是让其侄子陈某办了张建设银行卡,卡号是62×××75,这张卡一直由其保管和使用,其还有一张长沙先导商业银行的卡,开户人是谭某,卡号是62×××53,是其说其身份证丢了,要谭某办了张卡给其使用。2015年3月31日,其以感谢领导、感谢杨某1、打点关系的名义,因其之前说杨某1是明发集团的股东,要刘某1汇了13万元到杨某1的建设银行卡上,卡号是62×××01,该笔钱到账后,其马上转了8万元到李某1卡号为62×××31的卡上,另外5万元取现了;4月9日,其以付感谢费给杨某1的名义,要刘某1汇了20万元到杨某1的卡上,然后马上转到其使用的陈某卡上,这两笔钱其让刘某1汇到杨某1卡上,是为了让刘某1相信,这钱是为了感谢杨某1的;4月11日,其以给何某20万元中介费的名义,要刘某1汇钱到陈某的账号里,当天,他汇了10万元,到了4月17日,他再汇了10万元到陈某账号,总共20万元;5月19日,其又编造利用,要刘继凯汇20万元给其,他19日汇了15万元,20日汇了5万元;6月1日,其又编造利用,让刘某1汇了20万元到陈某的卡上;6月15日,其编造利用,让刘某1汇了10万元给其;8月12日,其以工程楼层加高,需增加费用为由,要刘某1汇30万元给其,他通过一个叫李红的将钱汇到谭某的卡上;8月23日,其要刘某1给其50万元,他汇了10万元到陈某卡上,另外40万元就是其上面所说的给的现金;10月25日,其要刘某1汇2万元给其;2015年11月份,其骗刘某1说李某2要阻止他承包工程,要花钱摆平李某2,要刘继凯给其钱,他11月6日汇了10万元,11月12日汇了20万元,11月15日汇了10万元,总共40万元;11月19日,其朋友胡五一找其借钱,其要刘某1汇给胡五一20万元,这钱其后来以现金形式还给了刘某1。其骗来的钱款,一部分被其赌博挥霍和生活开支用掉了,还有就是汇给李某162.2万元、廖道品20万元、丁清平4万元、韦荣芳8.4万元、庞薇郦8.5万元、廖某1万元、陈姚瑶5250元、胡五一6万元。另外以其儿子陈瑞祥的名义在长沙市岳麓区奥克斯小区买了一套7栋2601的房子,其出了72.8万元,其他是李某1出的,不过当时她的钱也是其之前汇给她的,可是说是其花钱买的,后来这房子搞装修,李某1才用了她的钱。另外以其儿子陈伟光的名义在沅江市买了套房,在沅江市金福现代城三期10栋4单元1802房,总价是45万元,都是其出的。在其诈骗刘某1的过程中,其还伪造了两个假公章,一个刻的是长沙明发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另一个刻的是长沙明发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然后利用这两个伪造的印章制作了一份假的《长沙明发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长明发[2015]23号》文件,以骗取刘某1的信任。其用骗刘某1的方式骗了江西的罗某11,就是其冒充明发集团的副总,承诺给工程给罗某11做,然后需要钱来打通关系为由,骗取罗某11的钱。其是通过李某1的弟弟李晓兵认识的任某,其说其是长沙明发集团的副老总,还给了任某其伪造的名片。之后其和罗某11是通过任某认识的,其和罗某11见面时,也自称是明发集团的副老总,还吹嘘自己能介绍些业务给罗某11做。为了取得罗某11的信任,其利用阳某,让他对任某详细讲解了明发的项目。其还给任某看了假的中标书,中标书上的明发集团印章是其伪造的。后来其就利用各种借口、理由骗罗某11的钱,前后总共有300多万,每一次什么时候、用什么理由、骗多少钱其记不清了,民警给其看了相关银行的银行汇款凭证,罗某11及他朋友汇给杨某1及廖某账号里的钱,都是其骗来的。其认识阳某的时候,就骗他说其是房地产公司的大老表,还在长沙的奥克斯广场项目有股份,然后承诺他,如果能把项目报给罗某11做,可以给他一定的好处费,阳某可是就是因为其答应给他好处费,还有相信其是大老板,就当着罗某11的面叫其陈总,还会给任某做介绍讲解的。杨某1也是被其利用了,他相信其是明发集团的副老总,其让杨某1用他自己的身份证办了张银行卡,任某和罗某11会将钱打到这张卡上,卡是由杨某1保管,但里面的钱取出来,或者转账给谁都是其让他去操作,他就怎么操作的,有时候跟罗某11等人一起吃饭时,他会一起去,此外其没有给过杨某1钱。(五)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笔录1、搜查笔录、搜查光盘证明:公安民警于2016年3月7日在见证人杨某2、方某的见证下,在陈志军租住的岳麓区绿地中央广场3栋1单元3303房,搜出一张卡号为62×××49的工商银行卡,一张身份证号码为430403196010060559的彭卫国身份证,一枚印有“长沙明发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印章,三张署名为“何某”的借条共四页,一盒写有“明发集团(长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志军(集团)副总裁”字样的名片,以及“湖南望城明发商业广场项目方案设计”图纸。2、辨认笔录证明:罗某11辨认出被告人陈志军。3、指认现场照片证明:被告人陈志军指认诈骗被害人刘某1、罗某11的工地现场。(六)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讯问光盘证明:讯问被告人陈志军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志军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志军诈骗被害人刘某1267万元,已退赔83万元,诈骗被害人罗某11318.83万元,经查,根据被告人陈志军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刘某1、罗某11的陈述、相关银行转账记录、证人杨某1、廖某、任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应认定被告人陈志军诈骗被害人刘某1267万元,已退赔60万元,诈骗被害人罗某11308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陈志军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志军退赔了被害人刘某1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志军在有期徒刑十一年以上十四年以下,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的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志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志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限其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6年9月22日起至2030年3月21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陈志军退赔被害人刘凯明经济损失人民币二百零七万元,退赔被害人罗富春经济损失三百零八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尧 航人民陪审员  马国钧人民陪审员  陈远伦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朱 芳附件:本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