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2执2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陈薜静、林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薜静,林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2执2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薜静,女,198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陆川县,被执行人林宁,男,198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陆川县,申请执行人陈薜静与被执行人林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林宁的银行存款、车辆以及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玉彦审判员 朱 江审判员 庞 婕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宗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