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1执3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冠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市冠畅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冠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市冠畅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1执319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冠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西青区辛口镇第六埠村。被执行人:天津市冠畅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天津市西青区西青道315号金盛经贸公司院内25号。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津0111民初512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冠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冠畅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11民初5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东明代理审判员 李 军代理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饶炎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