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2201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晓晓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201刑初381号公诉机关哈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晓晓,男,198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夏邑县,住新疆哈密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6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哈密市伊州区看守所。哈密市人民检察院以哈密市检刑诉(2017)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晓晓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密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永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晓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哈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8日凌晨0时16分,被告人李晓晓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由哈密市迎宾大道行驶至电视台转盘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血样检验鉴定,被告人李晓晓每100毫升血液含乙醇122.354毫克,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晓晓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的证言、哈密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被告人李晓晓的供述与辩解、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晓晓违反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晓晓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已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4日起至2017年9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       睿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古扎拉依·阿不来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