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执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与刘玉清、范毅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刘玉清,范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1510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路与香樟路交汇处东南角。法定代表人:刘素月,该区区长。被执行人刘玉清,女,64岁,汉族。被执行人范毅,男,36岁,汉族。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依据其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雨政征补字[2016]12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征收补偿决定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2017)湘0111行审3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该裁定依法送达后,本院依职权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该征收补偿决定所确定的腾交被征收房屋的义务。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玉清、范毅与房屋征收部门长沙市雨花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已于2017年5月25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约定了腾交被征收房屋的期限,本案暂不需要强制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对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隆改平审 判 员 宋正阳人民陪审员 李新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曾慧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