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民初2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齐河县华店镇华店村民委员会与王长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河县华店镇华店村民委员会,王长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初2227号原告:齐河县华店镇华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丁明军,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王长军,男,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原告齐河县华店镇华店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长军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齐河县华店镇华店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河县华店镇华店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齐河县华店镇华店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钟同岭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若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