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终2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应振星、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阿海五金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应振星,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阿海五金店,王小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29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应振星,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阿海五金店,经营场所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瑞丰锦园**幢****号。经营者:林汉海,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原审被告:王小寒,女,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上诉人应振星因与被上诉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阿海五金店、原审被告王小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3民初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应振星于2017年6月28日收到《受理上诉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上诉人应振星应在接到通知书之后七日内,预缴上诉受理费1119元,逾期不缴作自动撤诉处理。上诉人应振星在规定期限内仍不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免交、缓交的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应振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国栋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周林环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焰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