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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3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郭进国与任学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进国,任学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3997号原告:郭进国,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任学刚,男,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郭庆国与被告任学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郭庆国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进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郭进国负担。审判员  喻露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