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81民初2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角分社与曹天松、李兵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角分社,曹天松,李兵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2941号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角分社,住江油市马角镇北街4号。负责人:王兵,职务:分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陈远良,职务:不良资产管理部负责人。被告:曹天松,男,汉族,江油市人。被告:李兵华,女,汉族,江油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角分社与被告曹天松、李兵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角分社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角分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何自永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