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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6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娄霞诉付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霞,付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8106民初674号 原告:娄霞,女,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孙吴县红色边疆农垦社区。 被告:付裕,男,1984年1月25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红色边疆农场。 本院在审理娄霞诉付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娄霞在法定时间内即未交纳诉讼费又未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利国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刘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