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6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娄霞诉付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霞,付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8106民初674号 原告:娄霞,女,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孙吴县红色边疆农垦社区。 被告:付裕,男,1984年1月25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红色边疆农场。 本院在审理娄霞诉付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娄霞在法定时间内即未交纳诉讼费又未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利国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刘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