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2民初1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9-09
案件名称
洪叶煌与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福鼎市鼎力投资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叶煌,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福鼎市鼎力投资有限公司,国网福建福鼎市供电有限公司贯岭镇供电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2民初1577号原告:洪叶煌,男,195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现住福建省福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章照,福建起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汉大道嘉鑫花苑1栋1单元301室。法定代表人:刘海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渠、林民全,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鼎市鼎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鼎桐城街道龙山支路376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789040682T。法定代表人:卓继雄,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国网福建福鼎市供电有限公司贯岭镇供电所,住所地福鼎市贯岭镇玉铭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727938737B。负责人:陈家亮,该所负责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元聪,福建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洪叶煌与被告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福鼎市鼎力投资有限公司、国网福建福鼎市供电有限公司贯岭镇供电所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洪叶煌诉称,依法判令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福鼎市鼎力投资有限公司、国网福建福鼎市供电有限公司贯岭镇供电所赔偿医疗费269013.7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900元、护理费995396.46元、营养费10000元、误工费23920元、伤残赔偿金896789.92元、鉴定费2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交通费4000元等各项损失2286620.11元,扣除已经支付200000元,计2086620.11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8日下午,洪叶煌在国网福建福鼎市供电有限公司贯岭镇供电所在建的沈海高速复线电力设施的工棚搭建仓库时,从仓库的屋顶摔下,造成颅脑受伤,后送到福鼎市医院抢救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创伤性特重型颅脑损伤、迟发型脾破裂、左侧部分肋骨骨折、双肺挫伤、胸腰椎多发骨折、双侧眼睑挫伤等。经福建闽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洪叶煌伤残等级评定为一级伤残附加八级伤残。国网福建福鼎市供电有限公司贯岭镇供电所在建的沈海高速复线电力工程系由福鼎市鼎力投资有限公司承包建设,福鼎市鼎力投资有限公司又将(AI标段)分包给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洪叶煌是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施工项目负责人王高龙聘请的计时工。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洪叶煌的雇主,在工人搭建仓库时,未提供安全的施工现场和安全保护措施,导致洪叶煌受伤,其应依法赔偿洪叶煌遭受的经济损失。国网福建福鼎市供电有限公司贯岭镇供电所与福鼎市鼎力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共同协商将工程以为的场地提供给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使用,其明知道该场地系工程建设施工场地,安全措施方面十分薄弱,但却没有尽到督促及注意义务,存在过错。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是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为福鼎市,且福鼎市鼎力投资有限公司、国网福建福鼎市供电有限公司贯岭镇供电所住所地均在福鼎市,固本院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方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周友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陈欢欢书 记 员 许佳佳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