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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民初1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赵平、潍坊百脑汇电子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平,潍坊百脑汇电子城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1530号申请人:赵平,男,汉族,1971年9月18日生,住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潍坊百脑汇电子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以北虞河路以东东盛广场商住楼1102室。法定代表人:刘伟。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赵平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款852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范围:限于房产、土地、机器设备、机动车辆、债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 判 员 何红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王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