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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2执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刘金保、杨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保,杨春,周招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662号申请执行人刘金保,男,汉族,住吉水县,被执行人杨春,男,汉族,住吉水县,被执行人周招娣,女,汉族,住址同上,关于申请执行人刘金保与被执行人杨春、周招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赣0822民初6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赣08执监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该案由峡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822执6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晧审判员 黄卫华审判员 王作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彭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