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终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周文江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文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终688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文江,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临沭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临沭县。2016年9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本案于2017年2月8日被解回再审,同年3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临安市看守所。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文江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2017)浙0185刑初328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周文江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前罪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并责令被告人周文江退赔其违法所得6328元给各被害人。周文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周文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周文江盗窃犯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人周文江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文江撤回上诉。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2017)浙0185刑初32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管 波审判员 蒋祖峰审判员 马 骏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徐亚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