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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7102行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洛阳香江万基铝业有限公司与洛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香江万基铝业有限公司,洛阳市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7102行初168号原告:洛阳香江万基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安县万基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飞利,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婷婷,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洛阳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九都路立交桥东北侧。法定代表人:杨晓阳,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智华,男,该局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尚钢,河南邦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香江万基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一案中,查明原告曾就本案被诉的行政处罚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洛阳市人民政府已作出洛政复终字〔2017〕第2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原告对该决定书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后者已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梁振军审 判 员  张向争人民陪审员  王 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衡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