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2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吕碧全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碧全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402刑初354号公诉机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碧全,男,1946年11月19日出生,住眉山市东坡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眉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以眉东检公诉刑诉[2017]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碧全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夏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碧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23日8时许,被告人吕碧全无证驾驶无号牌四轮电动车从眉山市区方向沿滨江大道辅道往彭山区方向逆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眉山市东坡区滨江大道(大石桥社区定江村3组)十字路口时,与左侧直行的由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眉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系因车祸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眉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吕碧全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被告人吕碧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预付被害人近亲属赔偿��2.5万元。另查明,被告人吕碧全系右下肢二级残疾(高位截肢)。上述事实,被告人吕碧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道路交通事故接警处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机动车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收款收据,残疾证,证人蒲某某、杜某某、唐某某、刘某某、邱某某的证言,眉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眉公物鉴(法医交通)字[2017]7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鼎诚司鉴[2017]车痕鉴字第2289号、2291号、2292号、241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眉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眉公交(直一)认字[2017]第511401520170007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收条,被告人吕碧全的户籍信息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碧全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该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吕碧全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吕碧全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吕碧全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吕碧全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碧全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文俊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