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4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文侦与吴秀英、杨昌跃、杨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侦,吴秀英,杨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4执115号申请人:杨文侦,男,1979年7月1日出生,侗族,个体工商户,住三穗县长吉乡。被执行人:吴秀英,女,196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三穗县八弓镇。被执行人:杨波,男,1992年2月20日出生,侗族,居民,住三穗县八弓镇。本院受理执行申请人杨文侦与被执行人吴秀英、杨昌跃、杨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受理费1702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吴秀英的银行存款9890元、杨波的存款1911元,并已支付给杨文侦,尚欠杨文侦5223元。申请人杨文侦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为由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2624执1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胜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木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