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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21民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费建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费建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21民初1305号原告: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建合,职务:经理。被告:费建超,男,1990年4月29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原告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费建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彦敏审 判 员  张文平人民陪审员  刘旭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苏晓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