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022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谭世亮与被告曾发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世亮,曾发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022民初758号原告:谭世亮,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贵,宜章县诚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发现,男。原告谭世亮与被告曾发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树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岳军、邓志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罗婷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谭世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贵和被告曾发现到庭参加诉讼。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谭世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曾发现返还借款本金350000元,支付利息287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曾发现负担。被告曾发现辩称:欠本金350000元没有异议;但已经无力支付利息,请予以免除利息。现在没有还款能力,希望给予3、4年时间陆续还款。300000元的借款已经在2015年12月在原告谭世亮的催促下还借款本金50000元,该300000元的借款未约定利息。另100000元的借款,已经按照月利率5%的标准支付利息至2014年1月,依法多支付的利息不应支持。原告谭世亮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原告谭世亮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曾发现的户籍登记资料复印件、《借条》复印件等书面证据。被告曾发现对原告谭世亮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直接予以采信。被告曾发现未提交证据。根据原告谭世亮提交的证据结合庭审情况,本院查明事实:2012年12月21日,被告曾发现向原告谭世亮借款300000元,双方约定“逾期未还,则借款到期日起每天按欠款总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借款利息。2015年12月,原告谭世亮要求被告曾发现还款,被告曾发现只返还原告谭世亮借款本金50000元。2013年7月30日,被告曾发现另向原告谭世亮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5%,被告曾发现已支付利息至2014年1月30日计款30000元(100000元×5%×6个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谭世亮收取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抵作借款本金,因此至2014年1月30日止,被告曾发现所借100000元的借款还欠原告谭世亮借款本金88000元(100000元-100000元×5%×6个月-100000元×3%×6个月),2014年1月30日后的利息应按月利率2%计算。本院认为:被告曾发现未在原告谭世亮的催促下返还完毕所借原告谭世亮的300000元借款,对未返还本金250000元,应按双方约定从2016年1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即日0.5‰的标准支付原告谭世亮违约金,至2017年6月7日止,被告曾发现应支付原告谭世亮违约金65500元(250000元×0.5‰×524天);被告曾发现未在原告谭世亮的催促下返还完毕所借原告谭世亮的100000元借款,对未返还本金88000元,因双方约定的月利率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调整为:被告曾发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原告谭世亮利息,至2017年5月31日止,被告曾发现应支付原告谭世亮利息70400元(88000元×2%×40个月)。对原告谭世亮其他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曾发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谭世亮借款本金250000元、支付原告谭世亮违约金65500元(2017年6月8日后的违约金按本金250000元、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付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日止);二、被告曾发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谭世亮借款本金88000元、支付利息70400元(2017年6月1日后的利息按本金88000元、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日止);三、驳回原告谭世亮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70元,由被告曾发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树国人民陪审员  李岳军人民陪审员  邓志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罗 婷附: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