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民初4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开州分公司与胡建生胡啟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开州分公司,胡建生,胡啟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4536号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开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585700773A,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天宫街二路106号。法定代表人:周浪,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仁爽,男,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该公司员工,系特别授权。被告:胡建生,男,1988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现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胡啟友,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开州���。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开州分公司诉被告胡建生、胡啟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开州分公司于2017年8月4日以被告胡建生、胡啟友已经给付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开州分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开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开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健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