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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2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姜某3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3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22刑初8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某3,男,汉族,1964年2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2016年5月18日,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武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武邑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3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玉龙、安静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3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被告人姜某3占用本村6亩耕地用于建房经营粮庄。2013年3月,被告人姜某3又在原占地南侧进行扩建,占用耕地8亩。被告人姜某3先后共占用耕地14亩,均未依法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武邑县国土资源局分别于2012年10月12日、2013年4月3日,对被告人姜某3的违法占地行为(因本案)作出行政处罚。后被告人姜某3缴纳行政罚款3000元。上述事实,有证人王某、姜某1、姜某2证言,调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规划认定、地类认定、租地协议书、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办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姜某3亦供认不讳。被告人姜某3缴纳罚款情况有票据复印件为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3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姜某3在被行政机关两次处罚后,仍然非法占用农用地,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姜某3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其缴纳的3000元行政罚款可折抵罚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某3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岳建民审判员  张晓杰审判员  刘雅雄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雅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