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502刑初460号公诉机关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文,男,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人,住毕节市金海湖新区。曾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12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5年7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7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星检刑检刑诉(2017)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文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审理了本案。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陈文到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新大楼二楼肿瘤科病房内,将被害人吕某放在49床枕头边的一个黑色女士挎包盗走,该挎包内有人民币4,000多元。被告人陈文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故提请本院对被告人陈文定罪科刑。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文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吕某的陈述、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指认记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文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文因吸食海洛因而盗窃,且盗窃对象是病人,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文因吸食海洛因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交代盗窃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刑期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18年3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丽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