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2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路俊峰与孙永坤、边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俊峰,孙永坤,边秀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05民初2023号原告:路俊峰,男,1974年11月4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委托代理人:崔国栋,男,淄博临淄永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永坤,男,1966年7月1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边秀兰,女,1965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原告路俊峰诉被告孙永坤、边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俊峰的委托代理人崔国栋、被告孙永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边秀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路俊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孙永坤与边秀兰系夫妻,2013年12月8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同日被告孙永坤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上述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被告孙永坤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现在无清偿能力。被告边秀兰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13年12月8日被告孙永坤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本院认为,被告孙永坤向原告借款5000元,有被告孙永坤出具的借条为证,且被告孙永坤也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该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证据证明未用于共同生活,更谈不上证明原告知道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诉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永坤、边秀兰偿还原告路俊峰借款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诉讼保全费75元,由被告孙永坤、边秀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申孝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