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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泸州市蓝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优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邱友谊、陈春琴施工合同纠纷案(2017)川1028执19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蓝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优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邱友谊,陈春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192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蓝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成,总经理。被执行人:优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友谊,董事长。被执行人:邱友谊,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鼎市人。被执行人:陈春琴,女,1981年4月出生,汉族,福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泸州市蓝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优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邱友谊、陈春琴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优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及邱友谊、陈春琴未按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8民初2046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优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及邱友谊、陈春琴的财产及银行存款等予以查封、扣押,其相应金额以3000万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计大姝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谢 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