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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5刑初83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察院。被告人李某,男,汉族,1998年3月25日出生。因本案于2017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宁江检诉刑诉[2017]8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9日晚,被告人李某至南京市江宁区万达金街vivo手机专卖店,趁无人注意之机,窃得店内vivoX9PlusL(64G)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998元。案发当日,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盗窃的事实;被盗手机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单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具有如实供述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耀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陶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