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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2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陆川县温泉镇垭塘村14(盛茂塘)村民小组与邓华荣、冯华里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川县温泉镇垭塘村14(盛茂塘)村民小组,邓华荣,冯华里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2民初722号原告:陆川县温泉镇垭塘村14(盛茂塘)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梁振坤,该村民组长。委托代理人梁华,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村民。被告:邓华荣,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被告:冯华里,男,195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原告陆川县温泉镇垭塘村14(盛茂塘)村民小组与被告邓华荣、冯华里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川县温泉镇垭塘村14(盛茂塘)村民小组撤诉。本案受理费205元(原告己预交),减半收取计103元,由原告陆川县温泉镇垭塘村14(盛茂塘)村民小组负担。审 判 长  庞 政审 判 员  林子均人民陪审员  吕布政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赖玉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