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2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陆川县温泉镇垭塘村14(盛茂塘)村民小组与邓华荣、冯华里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川县温泉镇垭塘村14(盛茂塘)村民小组,邓华荣,冯华里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2民初722号原告:陆川县温泉镇垭塘村14(盛茂塘)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梁振坤,该村民组长。委托代理人梁华,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村民。被告:邓华荣,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被告:冯华里,男,195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原告陆川县温泉镇垭塘村14(盛茂塘)村民小组与被告邓华荣、冯华里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川县温泉镇垭塘村14(盛茂塘)村民小组撤诉。本案受理费205元(原告己预交),减半收取计103元,由原告陆川县温泉镇垭塘村14(盛茂塘)村民小组负担。审 判 长 庞 政审 判 员 林子均人民陪审员 吕布政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赖玉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