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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2民初2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王玉姣、李志英等与信丰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姣,李志英,李志华,李志明,李志红,信丰县中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2民初2285号原告:王玉姣,女,1956年4月15日生,汉族,江西信丰人,住信丰县,系李朝神之妻,原告:李志英,女,1979年4月17日生,汉族,江西信丰人,住信丰县,系李朝神之女,原告:李志华,男,1976年6月3日生,汉族,江西信丰人,住信丰县,系李朝神之子,原告:李志明,男,1981年8月2日生,汉族,江西信丰人,住址同上,系李朝神之子,原告:李志红,男,1983年4月16日生,汉族,江西信丰人,住址同上,系李朝神之子,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生,系江西海融(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信丰县中医院,所在地:信丰县胜利西巷52号。法定代表人:梁伟,系该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胜,系江西灵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姣等5人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姣、李志英、李志华、李志明、李志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2510元,由原告王玉姣、李志英、李志华、李志明、李志红共同承担。审判员  兰雨虹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顾林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