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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郴州仁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蒋新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郴州仁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新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1367号原告:郴州仁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开发区招商大楼604室。法定代理人:黄桂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邝洪波,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新旺,男,196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仁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蒋新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郴州仁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郴州仁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郴州仁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蒋新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郴州仁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郭 蓉人民陪审员  曾庆懂人民陪审员  赵会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