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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3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云南欧诺斯门业有限公司与王石建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欧诺斯门业有限公司,王石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3民初1041号原告:云南欧诺斯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婧,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被告:王石建,男,汉族,1993年4月8日生,云南省师宗县人。原告云南欧诺斯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石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原告云南欧诺斯门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欧诺斯门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欧诺斯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云南欧诺斯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庆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钱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