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3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云南欧诺斯门业有限公司与王石建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欧诺斯门业有限公司,王石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3民初1041号原告:云南欧诺斯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婧,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被告:王石建,男,汉族,1993年4月8日生,云南省师宗县人。原告云南欧诺斯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石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原告云南欧诺斯门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欧诺斯门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欧诺斯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云南欧诺斯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庆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钱 娜